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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丁某某诈骗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网络相亲交友平台,以虚构的女性身份,通过在微信上以和被害人魏某某谈恋爱为由,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钱财,金额共计14113元;

2、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同样之手段通过支付宝先后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700元整;

3、2020年3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同样之手段通过微信先后共骗取被害人邢某某3352元;

4、2020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同样之手段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郝某某16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47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300元;骗取被害人巨某某401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丙760元;骗取被害人穆某某8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53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1667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44.66元;骗取被害人尹某某42元;骗取被害人武某某14元;骗取被害人董某某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女性身份,以谈男女朋友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22297.6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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