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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现住沈阳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害人徐某甲因需要使用资金而到沈阳市胡台镇**公司咨询贷款事宜,被告人丁某某带领徐某甲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和进行贷款操作,编造理由将徐某甲银行卡留在自己手中。2019年8月19日,平安公司放款人民币14万元。丁某某向徐某甲隐瞒贷款已发放的事实,将14万从徐某甲银行卡中取出后个人使用。后徐某甲发现贷款已发放,丁某某在先后偿还人民币83040元后,无能力偿还余下款项。

2020年5月21日,民警通过电话将被告人丁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保单详情、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谭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光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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