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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35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市**镇**村**楼**组**号。2009年12月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诈骗2015年10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5年10月27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的一个夏天的晚上,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以丁某某被绑架需要拿钱赎人为由诈骗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张某某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一鹤

                                      王  萌

                              2015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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