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53********,汉族,初中文化,鄂州**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大冶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丁某甲用朋友丁某丙的身份证注册成立鄂州**商贸有限公司,丁某丙为该公司的*****,但该公司的**是被告人丁某甲。2015年1月,被告人丁某甲与黄石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某某甲(已判决)协商,双方约定由鄂州**商贸有限公司为黄石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丁某甲按价税合计金额的8%收取开票费用。同年1月28日,被告人丁某甲在鄂州**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石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黄石市**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86000元,其中税额为人民币259504.27元。某某甲为此向被告人丁某甲支付14万元开票费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黄石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案发后,某某甲已退赃259504.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矿产品购销合同、矿产品结算单、磅单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表、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某某甲、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作为鄂州**实际负责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786000元,其中税额为人民币259504.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若文
助理检察员: 叶 萌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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