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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在本市嘉定区********室,住本市青浦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5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服主管,负责客服团队的管理,具有编辑**公司开发的“****”游戏礼包以及向玩家发放游戏礼包的权限。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为归还家庭债务,私下与“****”的玩家联系,约定以游戏商城价格的八五折向玩家出售“****”的游戏礼包。嗣后,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前述职务便利,向高某某、刘某某等玩家出售游戏礼包。经司法审计,被告人丁某某共从高某某、刘某某等玩家处收取人民币10万余元。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向**公司退赔人民币108378.6元。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劳动合同、租赁合同、微信转账凭证、赔偿协议、工作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上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主管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 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于其本市青浦区孙家台的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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