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93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路**号附**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某、熊某某、徐某某从(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海珠区南洲路**号某某水疗(原名广州某某桑拿)组织韦某某、夏某某、陶某等女技师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丁某某是该会所经理,全权负责会所经营管理工作。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包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 温蔼欣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2册4卷,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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