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等1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部刑诉〔2020〕195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292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组,住芜湖市弋江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分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马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4021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路**号**区**-**-**,住芜湖市镜湖区绿地****北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桂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9146,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广德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李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50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区**路**组,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陶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29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9号,住安徽省枞阳县**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65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区**乡**村**组,住安徽省砀山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02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市**开发区**街****号楼**单元****室,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凤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602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城**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任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22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县**镇**村**组,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11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村****村**号,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桂某某、李某、陶某、蒋某某、任某某、汪某某、王某、凤某、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芜湖**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成立,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商城****室,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芜湖**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某某,传达上级公司的业务要求,将吸收资金业务分配要各小组,由担任主管的被告人马某、桂某某、李某、陶某及时某某、李某、傅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传达经理分配的任务,督促该小组的业务员完成吸收资金任务,其中业务员有蒋某某、王某、凤某、任某某、邵某某以及陈某、汪某某、郑某某、张某某(四人另案处理)等人。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取签订艺术品交易合同、居家服务合同等方式,承诺还本及支付年化利率8%-10%的利息,向社会布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计入芜湖**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再全额转出至南京***总部银行账户,经理、主管、业务员按照公司规定获得相应的提成。

经统计,被告人丁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累计吸收资金3422万元,被告人马某担任主管期间吸收资金1622万元,被告人桂某某担任主管期间吸收资金298万元,被告人李某担任业务员及主管期间吸收资金275万元,被告人陶某担任业务员及主管期间吸收资金324万元,被告人蒋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吸收资金971万元,被告人凤某担任业务员期间吸收资金291万元,被告人任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吸收资金244万元,被告人王某担任业务员期间吸收资金212万元,被告人邵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吸收资金129万元。

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4万元,被告人马某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被告人桂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5万元,被告人李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陶某退出违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5万元,被告人凤某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任某某退出违法所得9万元,被告人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情况、到案经过、退款单、工商注册资料、居家养老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姚某、李某等人的证言;

3.杨某、孙某某、吴某某等335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及报案单;

4.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桂某某、李某、陶某、蒋某某、任某某、汪某某、王某、凤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桂某某、李某、陶某、蒋某某、任某某、汪某某、王某、凤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桂某某、李某、陶某、蒋某某、任某某、汪某某、王某、凤某、邵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桂某某、李某、陶某、蒋某某、任某某、汪某某、王某、凤某、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左右,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桂某某、李某、陶某、蒋某某、任某某、汪某某、王某、凤某、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马某、桂某某、李某、陶某、蒋某某、任某某、汪某某、王某、凤某、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赟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其注册;

2.案卷材料和证据4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