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20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路**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7月2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河**组,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7月2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汉族,在读大专学生,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7月2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在金寨县白塔畈镇街道鑫怡商务宾馆8325房间利用二维码转账操作,熊某甲为王某某在该房间内监视二人,因丁某某、何某某与王某某因回款数额发生分歧。丁某某与何某某指示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携带菜刀进入该8325房间,对熊某甲实施殴打并夺走其手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把菜刀架在熊某甲手腕、脖子处威胁熊某甲向其索要钱财,丁某某当场将熊某甲微信及捆绑银行卡内的300余元钱转走。后丁某某等四人继续使用殴打、威胁方式要求熊某甲向其家人弄钱,熊某甲与其姐姐熊某乙通过微信联系,编造其在江西宜春与他人打架被派出所查获需要赔偿医疗费理由,后丁某某使用熊某甲的手机与熊某乙联系转账,熊某乙相继给熊某甲微信转账共计7500元,丁某某当场将7500元通过收款码转入自己的账户内,将熊某甲手机卡撇断后四人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3日熊某甲收到丁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共同退款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7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丁某某、何某某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李某某、黄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丝雨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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