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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阿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9月22日晚上,向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下沙一网吧内与被害人孙某甲相遇并发生冲突,王某甲对孙某甲进行殴打,被人劝阻后双方离去。后向某某向汪某某(另案处理)谎称被孙某甲殴打,汪某某本已怀疑孙某甲鼓动“**KTV”的陪侍人员跳槽而对孙不满,当即纠集被告人丁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周某某、李某甲(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保安部、业务部等工作人员十余人携带甩棍等作案工具赶至上述网吧附近与被告人王某甲、向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汇合,由向某某、李某乙带路一同前往被害人孙某甲住处寻衅。

2013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等人抵达被害人孙某甲与人合租的****5幢1601室后,在汪某某的指挥下,众人持携带的棍棒及现场获取的啤酒瓶、灭火器等工具,采用砸门、向室内投掷啤酒瓶、喷洒灭火液等方式暴力闯入被害人孙某甲夫妇租住的房间,随后对孙某甲实施殴打,后汪某某在对被害人孙某甲言语威胁后率众离去。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头面部、左肩背部、右肩部、左手、左足等多处裂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2014年12月11日凌晨,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三人在“**KTV”102包厢内娱乐。期间,被害人张某甲因醉酒呕吐、酒水溅至音响设备等原因与KTV工作人员王某乙产生争执,被告人丁某某随即纠集李某甲(另案处理)、姜某某(已判决)等人对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实施殴打。被害人张某甲因被上述人员殴打,造成脸部受伤,门牙1颗被打断(未进行伤势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因被殴打,造成头面部、颈部、腰背部多处挫伤,L2右侧横突骨折,经鉴定,其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伤势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病历本、CT诊断报告、杭州市经开区公安分局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证人李某某、邱某某、胡某某、徐某甲、陈某某、王某乙、孙某乙、朱某某、董某某、姜某某、孙某丙、杨某甲、杨某乙、徐某乙、王某乙、赵某某、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同案犯向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王某甲、汪某某、李某甲、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下沙**监控、下沙**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

检察官助理:吴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公安卷8册、随案移送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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