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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1〕18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金华市江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华市秋滨街道陆村小区7 幢9 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自行车;

2、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岭下朱镇菜市场附近盗窃被害人朱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

3、2020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华市秋滨街道吕献塘的小洲车行,用备用钥匙将自己之前抵押给被害人张某甲的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自行车偷走;

4、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永康市花街镇花街爱玛电动车行,以购买电动自行车名义试车,趁机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二手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偷走;

5、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金华市西关街道金色海塘小区门口附近将被害人张书良车牌号为671015的麦威牌电动车盗走;

6、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在金华市秋滨街道艺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偷走。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637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00元,涉案雅马哈电动自行车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涉案绿源牌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韩某某,涉案麦威牌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书良,涉案五星钻豹电动车自行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登记保存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视听资料;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书良、韩某某、朱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华

检察官助理:徐若蒙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电子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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