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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罪)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住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200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中南大学校区内,使用“海剪”、“一字起”等作案工具撬锁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43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来到岳某某中南大学新校区化学楼停车坪,使用撬锁的方法将被害人彭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蓝绿色捷安特ATX860自行车(鉴定价值2750元)盗走,后将该车骑至芙蓉区**附近销赃得300元挥霍。

2、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来到岳某某**大学**楼附近,使用撬锁的方法将被害人万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美利达公爵500自行车(鉴定价值750元)盗走,后将该车骑至芙蓉区**附近销赃得200元挥霍。

3、2019年1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来到岳某某中南大学升华公寓天桥下,使用撬锁的方法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金士顿26山地自行车(鉴定价值890元)盗走,后将该车骑至芙蓉区**附近销赃得120元挥霍。

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中南大学保安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丁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等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7、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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