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伏龙泉镇匡家村8社张某某家,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遂进入室内,在被害人张某某家东屋衣柜中盗窃人民币30680元,盗窃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351.25元。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入室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杰
(院印)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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