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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0时41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佳园小区,盗走福建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存放在小区负一层停车场角落的一个诺西通信设备和一捆铝线,后在福州市晋安区名桂佳园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

2、2019年8月11日3时3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佳园小区,盗走福建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存放在小区负一层停车场角落的一个诺西通信设备,后在福州市晋安区教院二附中门口以人民币245元卖给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

3、2019年8月18日16时11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佳园小区,盗走福建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存放在小区负一层停车场角落的两个诺西通信设备,后在福州市晋安区教院二附中门口以人民币270元卖给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

4、2019年9月8日0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至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园佳园小区,盗走福建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存放在小区负一层停车场角落的一个诺西通信设备,后在福州市晋安区教院二附中门口以人民币265元卖给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缆线的物证照片;

2、书证: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委托书、丢失设备清单、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被害单位福建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法缘

检察官助理:潘家忠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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