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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安康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路**路**。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洪山区珞喻路华中科技大学地铁站A1出口处盗窃走受害人刘某某停在此处的王派牌电动车的蓄电池一个和爱德林牌电动车的蓄电池一个;

同年4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洪山区珞喻路华中科技大学地铁站A2出口处盗窃走受害人柯某某停在此处的红黑相间立马牌战神型电动车一辆;

同年9月11日1时16 分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洪山区珞喻华中科技大学地铁站A2 出口处盗窃走被害人王某某蓝色五星钻豹牌小龟型电动车一辆。被告人丁某某盗得该车将此车以700元价格抵给熊某某,用于还债;

同年9月11日1时24 分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洪山区珞喻华中科技大学地铁站A2 出口处盗窃走被害人黄某某黑色优弧牌电动车一辆;

同年9月27日1时22 分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洪山区珞喻华中科技大学地铁站A2 出口处盗窃走被害人胡某某蓝色绿源牌TDR1424Z 型电动车一辆。被告人丁某某盗得该车将此车以900元价格抵给熊某某,用于还债,后该车被公安机查获。

经鉴定,上述5项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881元。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赃物部分起获发还,部分销赃挥霍,部分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对案笔录、对案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厂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证书、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等书证;2. 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五人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市洪山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春义

2021年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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