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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逮捕。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龙岗区**街道**街**号**店门口的一辆紫色捷佳牌电单车(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盗走并销赃;

2、2020年5月6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龙岗区**街道**百货**侧**点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单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0元)盗走,因电单车没电,便丢弃在龙岗区**医院附近路边(已缴获);

3、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龙岗区**街道**号**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电单车(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盗走并销赃;

4、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龙岗区**街道**街**号**店门口的黑色雅迪牌电单车(赃物未缴获,无法估价)盗走并销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被抓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前次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少基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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