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丁信尧,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次**号(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次**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盗窃罪,于1989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再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25日、2006年11月20日、2011年7月13日、2016年11月28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信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丁信尧破窗进入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弄**号陈某某住所,窃得美元81元、港币100元、台币1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90元),白750金项链1条、花戒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3315元)。
同月19日下午,被告人丁信尧撬窗进入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张**号张某某住处,窃得人民币3800元,黄金项链1条、泥鳅戒1只(共计价值人民币11099元)。
同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丁信尧撬锁进入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峧**号王某某住处,窃得人民币1500元,泥鳅戒1只(价值人民币3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信尧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搜查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信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信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信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信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信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珉江
检察官助理:侯璐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信尧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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