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涟水县高沟镇行政服务中心门前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家宠物犬一只,价值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祥林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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