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7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5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旧,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197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沙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5日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8月18日、2002年7月23日、2005年1月18日、2006年10月16日四次裁定减刑计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于2008年12月15日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8月6日释放;2020年4月7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0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路**号门口,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路边的一组太阳能板(表面黑色,反面白色,含一个蓄电池和一个红色架子)。经鉴定,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750元。
案发后,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的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现场照片等;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研判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丙龙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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