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巷**号出租房,无业,群众。2012年10月因盗窃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因盗窃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敦煌市***南侧停车场,盗窃放在两轮电动车上的灰色外套一件,供自己使用。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丁某某盗窃的九霄牌灰色外套价值30元。

2、2020年7月18日0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被害人高某居住的敦煌市**镇**巷**号出租屋内,趁高某熟睡之际,将高某放在枕头边上的两部手机(一部灰色三星牌手机、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5盒红塔山牌香烟、一双拖鞋盗走,后因盗窃的两部手机无法解锁不能正常使用,拖鞋大小不合适,遂将盗窃的两部手机和拖鞋抛弃在敦煌市**花园小区附近的水渠内,将盗窃的香烟供自己吸食。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某被盗物品价值872元。

3、2020年7月18日0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被害人于某某居住的敦煌市**镇**巷**号**出租屋内,趁于某某熟睡之际,将于某某放在枕边的红色VIVO牌V1901A手机盗走供自己使用。案发后,该被盗手机被追回。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于某某被盗窃的红色VIVO牌V1901A手机价值1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又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勇

2020年8月31日 

附:1.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