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街道**路**号**号。因吸食毒品,2018年9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7年12月8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9年8月1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永济路19号门面门口时,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公路边一辆价值人民币1330元的红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2020年7月22日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狗崽冲武陵医院门口时,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人行道上一辆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黑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指认、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