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禾塘边上,将吴某甲养殖在该处的18只阉鸡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18只阉鸡价值人民币1683元。
2020年2月16日20时许,丁某某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镇**路“**杂货店”内看人打牌时,趁何某某不注意,将何的1个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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