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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2011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巷里,用工具撬开被害人刘某某的雷玛牌电动自行车电池盖板后,将该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因电池型号不详,中止价格认定)偷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250元。

2019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用工具撬开被害人高某某的ALSUN电动自行车电池盖板后,将该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因电池型号不详,中止价格认定)偷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2019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大街**号门口外,用工具撬开被害人贺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盖板后,将该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因电池型号不详,中止价格认定)偷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19年7月25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之一楼下,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杨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盖板后,将该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因电池型号不详,中止价格认定)偷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19年8月23日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号**巷,用工具撬开被害人林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电池盖板后,将该辆电动自行车电池(因电池型号不详,中止价格认定)偷走。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2019年9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站内陂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贺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文书;

6. 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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