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35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2019年8月21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去到东莞市东城街道**岭**巷**号一楼大堂处,看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松吉牌电动自行车(价值约2000元)停放在此并且没有上锁,于是趁无人之机,丁某某上前直接将陈的电动自行车盗走。2019年9月3日5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冰风网吧内将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丁某某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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