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4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号。2016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3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福州道与中心北路交口必胜客门前,盗窃一辆电动自行车。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车架及电瓶总共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予欣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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