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19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路**号**栋**单元**户。因盗窃,于2009年10月10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于2012年9月26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17年5月6日被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8年6月29日被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8年10月4日被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融创旅游城C区北门霞埠街**号**汽修店门口,将被害人罗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南昌C****5绿风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276元)盗走。后被告人丁某某将电动车卖予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照片;
2证人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照片;
6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27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新文
检察官助理:王峰松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7区9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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