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7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派出所内,盗用事主王某某的手机,通过支*宝转账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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