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7时4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金虹路文治巷入口处停放自己电动车时,发现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云P*****的黑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将电动车藏匿于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村28号家中正房一楼客厅内。被盗电动车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姚某某。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0元。被告人丁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22日10时许,民警在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五一街兴仁中段49号工地上抓获被告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62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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