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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0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日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3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9日两次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开锁工具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长春市二道区**D区**栋**单元**室的住处,将被害人李某某住处的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旧版人民币、手表5块、茶饼、茶壶等财物盗走。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中被盗的2块手表及旧版人民币价值人民币233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  涛

代理检察员:杨吉鹏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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