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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村委****号附**号,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小区**号楼**室。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被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3123日被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225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6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叶路万科广场对面祥祯苑小区东门口的路边,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路边的车后排车窗玻璃未关,遂将车内的双肩包盗走,包内有一部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一块SEAGAT移动硬盘、一个钱包、营业执照和银行卡。经鉴定,被盗的苹果MacBookPro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60元,SEAGATE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370元。2020年6月30日丁某某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民警抓获。涉案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处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3.证人丁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  锋

书记员:卢永幸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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