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0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平房。被告人丁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7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2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窜至王某某位于二道江区**镇**一处无人居住的二层楼内,盗窃王某某家铝合金窗8扇、暖气片6片,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窜至宗某某位于二道江区**镇**一处无人居住的平房内,盗窃宗某某家暖气片6片,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于某甲位于二道江区**镇**村一处无人居住的平房内,盗窃于某甲家暖气片3片,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4.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窜至于某乙位于二道江区**镇**一处无人居住的自建房内,盗窃于某乙家暖气片3片,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5.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窜至马某甲位于二道江区**镇**仓库内,盗窃马某甲家烟花爆竹6箱,被盗物品已被丁某某燃放;
6.2019年11月26日晚间,被告人丁某某在二道江区**镇栾某某家中喝完酒,将栾某某家中饲养的一条德国牧羊犬盗走,销赃后得赃款600元;
7.2019年12月15日晚间,被告人丁某某窜至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才某某的红色望江铃木11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00元,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失主。
被告人丁某某共实施盗窃行为七次,被盗摩托车价值500元,被盗铝合金窗、暖气片、牧羊犬、烟花爆竹因无实物,价格认证机构不予认定,其中被盗铝合金窗、暖气片、牧羊犬销赃获利共计2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单、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栾某某、才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视频;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立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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