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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街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织金县人民医院急诊部1楼病房内,趁被害人田某某熟睡之际,将一部vivo X9Plus手机盗走。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 X9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84元。被告人丁某某另一病房内,趁被害人任某某熟睡之际,将任某某的一部vivoY3手机盗走。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Y3手机价值人民币1184元。

2.2019年12月 15日中午,被害人何某某驾车至织金县六中门口停放,被告人丁某某趁何某某不备,将车内的一部红米note8手机盗走。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红米 note8手机价值1370元。

3.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织金县**街道**路荣煜百货店,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将一条和天下香烟盗走。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3月6日 19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将一台黑色华硕YX570ZD笔记本电脑放在织金县城关镇安居路一烤鱼店桌子上,被告人丁某某趁黄某某不备,将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盗走。经织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7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证结论书;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亚强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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