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大凉亭**号)。因犯盗窃罪,2003年8月26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3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夏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4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8月19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9日社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以蒙面帽作掩护,在社旗县城盗窃电动车11起,后将电车拆分变卖。经鉴定,上述被盗电车共计价值13861元。
1、2018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锦汇广场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李某某绿色立马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600元。
2、2018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六小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夏某某白色英克莱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1610元。
3、2018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广和医药超市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董某某白色小型酷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1400元。
4、2018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惠民路金茂酒店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王某某玫瑰金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3091元。
5、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北京路与泰山路交叉口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端某某紫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1510元。
6、2018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金日祥酒店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王某白色绿佳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800元。
7、2018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六小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常某某的玫瑰粉色欧派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1791元。
8、2019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香山路段王婆大虾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张某某黑色洪都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700元。
9、2019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五官科医院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苗某银白色绿佳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400元。
10、2019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老车站虾客一品快餐店附近盗窃社旗县居民段某某粉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946元。
11、2019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在社旗县赊店镇锦汇西侧迪信通手机店门前盗窃社旗县居民常某粉色阿米尼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车价值10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勘验、辨认等笔录;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5、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李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助理检察员:张宏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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