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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盗窃,于2018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被告人不到案,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1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1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至本市天心区解放西路**酒吧**楼**网吧,趁被害人佘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该网吧74号电脑桌上的1台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

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为3470元。

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8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不到案,后于2020年11月18日再次到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1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赔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传唤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洁

代理检察员:郑玥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电话1917325****;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1张;

3._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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