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2005年4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4年7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9年11月6日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6日因吸毒成瘾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5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三次窜至湘潭县**湘潭市城区盗窃,现已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湘潭县**镇**街福客来超市,趁该店收银台无人值守之机,盗走收银台抽屉内473元现金。
2、2019年10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湘潭市岳塘区**路潮食物种零食店,趁该店收银台无人值守之机,盗走员工黄某某放置在该店收银台下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270余元现金以及一个小米智能手机。
3、2019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路振明综合商店,趁该店收银台无人值守之机,盗走该店货柜内的一条黄芙蓉王香烟、一条蓝芙蓉王香烟等物品。经湘潭县物证鉴定所鉴定:被盗财物香烟的价格为563元(小米手机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平
2020年5月12日
附: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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