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鹤城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4月12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中方县城同乐路兄妹酸辣粉王店外盗走被害人曾某某一辆男士摩托车。经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5000元。案发后,该被盗摩托车被追回。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辨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建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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