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丁某某被送往湖北省钟祥市**号强制戒毒,不能到案,无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5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7日9时40分,被告人丁某某到荆州市**医院大门口,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该医院大门处停车位上的一辆圣宝龙牌TDM-255Z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
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购车发票、被告人丁某某的人口信息资料、强制戒毒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州市荆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电动车照片、被告人丁某某指认盗窃车辆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玲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室,电话13972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