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99********,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荆门市东宝区**路**号,现住**大学**院**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区**大学**校区**栋**室,趁室友石某某熟睡之际,用指纹解锁石某某手机,再以转账方式将石某某支付宝内的人民币22706.33元盗走,部分用于生活消费。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本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赔偿石某某人民币22706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
2.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慧
2020年1月14日
附: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学院**校区**栋**室,联系电话15623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附表各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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