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巷**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利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8日利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0时18分,被告人丁某某在利川市“五星公馆”地下车库内,将停放在该车库里被害人陈某某的渝B****6奔驰牌越野车的左后车门拉开,进入车内窃取了后备箱内的15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逃离现场,后将该烟销售给利川市丹桂园街“众信寄卖行”的朱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7500元,用于偿还债务和生活开支。经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在2020年3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89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已退赃款,且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5条“黄鹤楼1916”牌香烟(照片形式固定);2.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手机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屏图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利价认定【2020】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陈某某被盗案现场视频、讯问视频;8.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真伟
检察官助理:朱辉俊
2020年9月29日
附:
被告人丁某某被监视居住于利川市**巷**号**楼家
中。联系电话:1872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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