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221987********,文盲,藏族,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镇**村**自然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主动投案,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10日10日18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为盗窃**有限公司堆放在海口市秀某某**工地的铝合金材料,其雇佣姚某某到工地拉运铝合金材料。其二人将86根铝合金材料装上姚某某的三轮电动车,丁某某便让姚某某将该铝合金材料运到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姚某某骑三轮电动车来到海口市秀某某**大道与**大道交叉路口**村对面路段时,被途经该处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隆某某发现并控制。不久,总包公司的人也赶到现场,隆某某便拨打110报警。此时,总包公司的人追问姚某某后得知系丁某某叫其拉运铝合金材料,便打电话让丁某某过来说明情况。过一会儿,丁某某来到现场并承认系其盗窃铝合金材料。公安民警到场后将丁某某传唤回派出所调查,并于2020年10月11日将被盗的86根铝合金材料扣押。
经鉴定,被盗的铝合金材料价值4435元。2020年10月22日,铝合金材料发还隆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赃物铝合金材料等物证;2.户籍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443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赟
检察官助理:蔡勇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