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镇**村**号。2016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8月21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19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31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江干区机神农贸市场地下车库,以徒手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伍某某牌号为杭2******的黑灰色爵帅牌电动自行车1辆。
2020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天成嘉苑**,以徒手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华牌号为杭1******的红色FUNYARD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公寓**幢**单元地下车库,以徒手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都某某牌号为杭1******的黑色恒光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本市余杭区陆家桥新苑**幢后面,以徒手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兰某某牌号为杭备3******的枣红色(棕色)小力鹰牌电动自行车1辆。
案发后,除牌号为杭2******的黑灰色爵帅牌电动自行车因客观原因无法追回,其余3辆电动自行车均已追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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