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正定县**医院对面**路路南贾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盗窃一个男用硅胶成人器具(处女名器007)。经鉴定,被盗男用硅胶器具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5元。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正定县**医院对面**路路南贾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盗窃一个女用硅胶成人假阳具(Loveaider)。经鉴定,被盗女用成人硅胶假阳具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0元。
3、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正定县**医院对面**路路南贾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盗窃一个男用硅胶成人器具(七色香牌露西翘臀)。经鉴定,被盗男用硅胶成人器具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40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戎振学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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