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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住址同该地址。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涿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在涿鹿县涿鹿镇怡馨广场的3号KTV附近捡到受害人葛某某遗失的一部华为畅想9Plus手机,丁某某用捡到的手机将自己的QQ邮箱与葛某某的支付宝绑定并共享葛某某此支付宝账号的花呗额度。在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丁某某多次利用葛某某支付宝花呗额度进行消费并且给丁某某自己的支付宝多次转账,共计花费5401.99元,由于葛某某本人未知支付宝花呗透支的事实,导致支付宝花呗产生手续费和利息,葛某某支付宝还款共计557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葛某某陈述;

3.书证:

(1)用QQ邮箱登录消费明细;

(2)支付宝交易明细;

(3)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慧

检察官助理:朱雅娴

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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