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201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虎丘**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12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先后四次采用逃避结账的方式,在本市虎丘区**超市内盗窃商品共计1328.5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4日19 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采用逃避结账的方式,在本市虎丘区**超市内窃得52度500ml装**白酒一瓶(每瓶价值178元);
2.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采用逃避结账的方式,在本市虎丘区**超市内窃得52度500ml装**白酒一瓶(每瓶价值178元);
3.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采用逃避结账的方式,在本市虎丘区**超市内窃得52度500ml装**白酒两瓶(每瓶价值178元);
4.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采用逃避结账的方式,在本市虎丘区**超市内窃得700ml装**酒二瓶(每瓶价值236.99元)、100g装**牙膏两盒(每盒价值44.3元)、166g装**干酪片两包(每包价值27元)。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 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5. 司法鉴定意见;
6. 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3********。
2.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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