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68********,汉族,文盲,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在家务农。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睢宁县**镇**街**超市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超市门前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睢宁县公安局凌城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唱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电话1395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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