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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3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3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境内,采取顺手牵羊、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8起,窃得化肥、铁架子、铁梨头等物,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59元,其中未遂物品价值人民币10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份的一天9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徐某某**门市仓库内,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该门市内晋开尿素化肥1袋,在将盗窃所得化肥送回家后再次返回盗窃现场盗窃第2袋时,因被害人徐某某发现而未能得逞。经鉴定,被盗化肥价值合计人民币210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陈某某住宅门口,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铁架子1个。经鉴定,被盗铁架子价值人民币109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15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陈某某住宅门口,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铁梨头1个。经鉴定,被盗铁梨头价值人民币202元。

4.2019年9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商店门口走廊处,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吕某某黄纸板10千克。经鉴定,被盗黄纸板价值人民币14元。

5.2019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于某甲住宅门前路南桥上,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窃得被害人于某甲塑料棚膜1卷。经鉴定,被盗塑料棚膜价值人民币12元。

6.2019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于某甲住宅门口羊圈处,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于某甲铁栅栏1个。经鉴定,被盗铁栅栏价值人民币111元。

7.2020年1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村部**侧杨某某西瓜大棚处,采取顺手牵羊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某钢管29根。经鉴定,被盗钢管价值人民币130元。

8.220年3月14日4时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吴某某住宅门口羊圈处,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某铁钢筋门1个。经鉴定,被盗铁钢筋门价值人民币71元。

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发后,丁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00元、于某甲200元,并将盗窃的铁犁头、铁架子、铁栅栏、钢管、钢筋门返还给相应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张某某、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于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称重等笔录;

7.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其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文秀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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