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64********,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采取拨开门闩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金某甲位于扬中市**镇**村**组**附近平房内,入户盗窃8包玉溪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格为人民币176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金某乙、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莉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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