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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63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号。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撬锁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镇**村**药店后*室陈某甲租房内,窃得九阳牌电饭煲1只,经价格认定,该电饭煲价值210元。

2.2020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丁某某溜门进入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二楼公共卫生间内,窃得龙某某放在卫生间内的力士沐浴露1瓶;后采用扭断挂锁锁片的方式进入*号*室杨某某租房内,窃得好彩福牌食用油1壶。经价格认定,力士沐浴露价值24元,好彩福牌食用油价值55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基本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丁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拉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华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内含光盘1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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