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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29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3日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新街村13组预留地的建筑工地,共七次先采取用钢锯锯断工地钢筋、后用板车拖走的手段盗窃被害人潘某某预留在该工地的钢筋。

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在同一地点盗窃20根钢筋,2020年3月5日在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石门邮局对面的废品收购店销赃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2020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东派出所院内,盗窃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钢筋230余斤。

2020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东派出所院内,盗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两捆钢筋,在将第二捆钢筋扛到派出所门口时被值班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文卿

检察官助理:彭华润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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