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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公司职员,捕前住荣成市**城**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楼**号)。2017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限从2020年7月10日起算。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步行从西门进入荣成市**小区,从樊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鲁******号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0元、余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的家家悦购物卡20张、价值人民币1053元的泰山佛光香烟27盒;之后,被告人丁某某从岳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鲁******号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5000元、余额1865.91元的家家悦购物卡1张,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918.91元。

2020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将从樊某某车内盗窃的余额共计人民币10000元的家家悦购物卡20张,以人民币920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某某。2020年6月27日上午,黄某某和张某甲微信联系后将上述20张家家悦购物卡以人民币9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甲。2020年7月9日,张某甲将其中19张余额共计人民币9488.20元的家家悦购物卡交给公安机关;2020年7月9日,公安机关将上述19张家家悦购物卡发还给樊某某;2020年12月8日,丁某某妻子孙某某退赔给樊某某人民币511.80元。2020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从丁某某处扣押泰山佛光香烟27盒;2020年7月9日,公安机关将27盒泰山佛光香烟发还给樊某某。2020年11月25日,丁某某妻子孙某某退赔给樊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20年6月底,被告人丁某某将余额1865.91元的家家悦购物卡交给其妻子孙某某,2020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从孙某某处扣押该家家悦购物卡,卡内余额人民币1672.91元。2020年7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家家悦购物卡发还给岳某某;2020年12月8日,丁某某妻子孙某某将所消费的岳某某家家悦购物卡内的人民币193元退还给岳某某。2020年11月25日,丁某某妻子孙某某退赔给岳某某人民币25000元。

认定被告人涉嫌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小票、发还清单、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收条、销售清单、家家悦购物卡消费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丁某某手机数据、黄某某提供的手机截图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电子数据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被告人丁某某具有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具有累犯、前科劣迹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伯先强

检察官助理:董玉冰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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