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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6********,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07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0年11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20日和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先后三次分别在济南市济阳区银座超市华百店、优品购物中心开元店内盗窃洗发水、化妆品等商品一宗,涉案总价值人民币38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盗商品进货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监控录像;证人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检察官助理:景磊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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